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均以光为工具,均服务于人眼、作用于人眼,目的是为了让人看见(物体或景观)。但是,两者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

一、必要性(目的性)不同

根据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两者都是城市照明的组成部分。

从定义上来看,功能照明是人们夜间活动安全的需要,因此是基础性的,也是必须的,是属于市政基础设施的范畴。而景观照明是装饰性的、锦上添花的,因而也是非必须的,在属性上更接近市容市貌的范畴。

二、效果确定性不同

功能照明效果的确定,是科学实验的结果。通过科学实验,建立小目标可见度、透雾、光幕等模型,逐步建立可见度理论,并产生相应的标准体系。在这些理论和标准体系的基础上,功能照明是追求确定性和唯一性的,要求有明确的指标体系,并且追求一种可度量性和可计算性。

景观照明则完全相反。景观照明具有艺术性,而艺术性追求的不是确定性,而是发散思维、天马行空,如果思维固化了,艺术反而没有了生命力。景观照明效果也没有确定性,同一幢建筑,景观照明理论上有无数种做法;100个设计师,可能就有100种做法。

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区别

三、指标约束性不同

确定性的不同,带来指标约束性的不同。功能照明有明确的标准体系,主要照明指标是要明确遵守的,并且,一旦指标确定,照明效果也就基本确定了。因此,功能照明指标的约束是一种标准型的约束,是一种强约束。

但是,景观照明不同于功能照明,亮度、照度等指标的确定,仍无法达到照明效果的确定。因为景观照明的亮度指标,规定的一般只是上限亮度及其对比度(原则性指标),并且无法规定此亮度对应的具体部位,只能通过规划,对区域共性指标提出要求。对彩光和动态的规定也是如此。因此,景观照明指标的约束只能是一种规划型的约束,是一种弱约束。

按照符号学原理,功能照明属于强编码体系,而景观照明属于弱编码体系。

四、效果可测量性不同

指标的约束性不同,带来效果的可测量性不同。对于标准约束型的功能照明,其指标约束性强,往往效果是可测量的,因为指标与效果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但是,对于规划约束型的景观照明,其指标约束性弱,效果部位与指标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效果难以对位测量。

五、发展方向不同

随着技术的发展,功能照明向着更加节能、更加绿色(无光干扰和光污染)、更加智慧的方向发展。如随着LED光源的成熟,道路照明更加节能、控制更加方便,也更加智能。

而景观照明随着技术的发展,除了更加节能、绿色和智能外,其艺术性、表现力和娱乐性也随之得到发展和扩展。如随着LED在景观照明的普及应用,LED媒体立面也随之出现,景观照明更加信息化和媒体化了。

综上,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本质不同。两者除了都通过光来作为实现手段,其他方面几乎无一相似。

(来源:照明时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