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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关于灯具抄袭的诉讼消息引爆了照明行业。
7 月 4 日,新特丽照明在其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名为“打假 | 新特丽921天维权之路”的文章,文中揭示了新特丽历时 921 天的打假诉讼过程。
1、新特丽照明状告昆灿公司侵权产品“灯(光环)”
▲新特丽照明被侵权产品“光环”
▲昆灿照明涉嫌侵权的产品
本场诉讼以新特丽胜诉告终,法院判决昆灿公司于判决生效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新特丽照明涉案“灯(光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半成品、库存侵权产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图纸,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皆由昆灿公司负担,并赔偿新特丽照明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
同时,新特丽对市面上一些涉嫌抄袭的灯具做出了警告:
▲其他涉嫌侵权的产品
2、新特丽照明状告昆灿公司侵权产品“尖锥形双亮吊灯(银河)”
▲新特丽照明被侵权产品“尖锥形双亮吊灯”,市场通称“银河”系列
▲新特丽照明自主知识产权吊灯“银河”
本场诉讼以新特丽胜诉告终,法院判决昆灿公司于判决生效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新特丽照明涉案“尖锥形双亮吊灯”(银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半成品、库存侵权产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图纸,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皆由昆灿公司负担,并赔偿新特丽照明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
同时,新特丽对市面上一些涉嫌抄袭的灯具做出了警告:
▲其他涉嫌侵权的产品
3、新特丽照明状告麦格蓝侵权产品“锥形内亮光环吊灯(炙环)”
▲新特丽照明被侵权产品专利名称“锥形内亮光环吊灯”,市场通称“炙环”
▲涉嫌侵权的产品
本场诉讼以新特丽胜诉告终,法院判决麦格蓝于判决生效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新特丽照明涉案“锥形内亮光环吊灯”(炙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半成品、库存侵权产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图纸,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皆由麦格蓝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新特丽照明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
最终,这三起案件终于在新特丽照明的胜诉中划下句点。同时,这次打假维权终审胜诉判决,将对以后同类案件产生法律约束,同类诉讼将会快速结案,不再费时费力。
随后,昆灿照明在其公众号里发表了一则名为“新特丽维权案李清律师评析”的文章。
文章中,李清律师对新特丽关于昆灿照明的抄袭产品“光环”做了重点分析,他认为:
其中两者相同点均为整体圆环形,径向厚度较小,外表面靠近上沿处有一条环线将外表面分为两部分。
不同点是,昆灿公司产品圆环形内侧靠近上沿处也设置了一条环线,将整体分为两部分。里外一致。
法院认为: 对于此类灯饰产品来说,其上述区别属于一般消费者不容易关注的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两者构成近似。
就法院得判决结果以及两者的产品对比图,昆灿照明律师李清认为:
1、两个公司的“光环”产品其中的内环线的区别就不是“属于一般消费者不容易关注的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2、新特丽照明“灯环”在德国红点产品设计年鉴
Red Dot Design Yearbook2009/2010就刊登过光环(圆圈)的灯饰产品,两者的相似度很高。并且刊登时间早于新特丽照明申请专利时间。
▲德国红点产品设计年鉴Red Dot Design Yearbook 2009/2010 刊登的光环(圆圈)灯饰产品,刊登日期为2009年至2010年,新特丽的专利产品的申请日2011年6月8日。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文末,李清律师表示下集会继续分析新特丽维权案第二篇。
其实,在照明行业中,抄袭已经不是个新鲜事,甚至可以说是公开的秘密。新特丽的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关于这个话题,我们在去年做了一个创新与抄袭的调查,有124位同业参与了我们的调查,其中 4/5 是照明厂家,1/5 是设计师,调查结果如下:
1、90% 的人认为照明行业的产品的同质化严重;
2、说到同质化算抄袭还是借鉴,大家就众说纷纭了。
“同质化”是个很微妙的词,它处在抄袭和借鉴的分界线上,因此,不同的人对同质化也有不同的理解:
3、同质化对行业的影响,大部分人认为是负面的。
4、“无所谓抄袭不抄袭,能满足用户需求,做好用户体验,有能被市场所认可就是好产品。解决用户需求是王道!”正确吗?
5、还有可能创新吗?未来创新的方向在哪?
调研结果显示,大多数人认为,大多数同质化的产品,抄袭的嫌疑大于借鉴。当然,也有一些产品是借鉴+创新的,从别人的产品中看到了优化空间以及改进方向,这是值得尊敬的。
老规矩,来个调研:
你对这次新特丽的维权事件有什么看法,欢迎到留言区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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